第十五条

有效

对下列中小企业,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四)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五)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