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九条已废止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的土地补偿费按该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给予补偿。征用林地、草原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