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费用的收取、支出、使用等情况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