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