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