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对农业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企业,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对治理不达标的,依法关停和取缔。排放污染物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其缴纳的排污费应当用于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