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沤肥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指导、示范和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