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