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