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二)完善基础设施,合理利用文化资源;(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灾抢险演练;(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保护工作;(五)配合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历史建筑的普查、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