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

(二)完善基础设施,合理利用文化资源;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灾抢险演练;

(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保护工作;

(五)配合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历史建筑的普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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