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机关,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二)开展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三)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四)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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