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民间纠纷化解的需要,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