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其他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该特定区域、行业领域相关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建立调解小组和信息员队伍。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