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流入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