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处理、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撤销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