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等情况,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