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等情况,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