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禁止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