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