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