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