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