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城市绿地、城市树木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保护,不得损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