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已废止农场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与其他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组建成新的企业法人;可以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在境外开办企业;可以跨系统、跨行业、跨地区组建集团公司;可以转让企业产权;以及依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