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设立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农场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待遇。

农场的革命老区村庄享受所在市、县、自治县革命老区村庄的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