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促进就业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农业、移民、国土房管、建设、工商、民政、扶贫、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