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用工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