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