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民政、移民、土地、扶贫、残疾等有关专项促进就业资金,用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三峡库区移民、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