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自觉保护意识。鼓励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创新管理方法,采用新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电力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