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四)强行承揽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五)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