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