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对在法律援助中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公民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终止法律援助后,应当向当事人追收相关法律援助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