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