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