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一般采取下列方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公证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