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由申请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危险的;

(二)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的;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