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规定第三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备案。规章报送备案,应当将规章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及制定说明一并报送;修改规章的,除报送修改决定外,还应当报送修改后的规章文本;废止规章的,可以只报送备案报告和废止该规章的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