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备案规章经审查处理终结后,负责审查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负责备案规章审查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的有关文件移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存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