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从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或者相关专业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招标工程项目,本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或者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级专家库申请选取专家。不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库的专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