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限价,并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或者工程预算价,不设标底。

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必须经过同级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的,工程预算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列入投标竞价。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