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本条例所称县城主要街路,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干路。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