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至3倍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