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