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四)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五)在居民区使用广播喇叭流动叫卖、汽车高音鸣笛等影响居民生活的噪声行为;(六)其他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