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