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勘查和开采铁矿资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自治县有关环境保护、森林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凡在可利用山体开采的,必须回填采坑,植树种草,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从事铁矿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植被恢复抵押金。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