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铁矿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铁矿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