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地界定、埋设界桩,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企业的界桩和标志每年进行定期检查。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