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