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已废止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一般生产性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逐步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大中型生产性企业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