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