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